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九0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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