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亞太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洺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