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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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葉維杰
被 告 鄭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