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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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孫豪健
(現於法務部○○○○○○○○○○○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豪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豪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