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6號

原告 陳彥廷

被告 陳國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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