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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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贊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先鉅企業有限公司 張榮隆

永豐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114年1月23日

54,600元

23001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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