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請人 鄭琮珍鄭淑芬 相對人 鄭進忠鄭進展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進展向第三人 蔡英珍 及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87年10月23日止,並以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0月13日起至87年11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蔡英珍及聲請人債權範圍各1/2)。詎鄭進展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嗣蔡英珍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於99年2月12日辦妥抵押權登記。又鄭進展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鄭進展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鄭進展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86│旱│2301.00│120分之22│├──┼───┼────┼───┼───┼─┼────┼───────┤│002│臺南市○○區○○○段│986-1│旱│5.00│120分之22│├──┼───┼────┼───┼───┼─┼────┼───────┤│003│臺南市○○區○○○段│872-1│田│114.49│35分之6│├──┼───┼────┼───┼───┼─┼────┼───────┤│004│臺南市○○區○○○段│872-2│田│799.02│35分之6│├──┼───┼────┼───┼───┼─┼────┼───────┤│005│臺南市○○區○○○段│985│田│180.35│35分之6│├──┼───┼────┼───┼───┼─┼────┼───────┤│006│臺南市○○區○○○段│985-1│田│255.72│35分之6│├──┼───┼────┼───┼───┼─┼────┼───────┤│007│臺南市○○區○○○段│985-2│田│20.22│35分之6│├──┼───┼────┼───┼───┼─┼────┼───────┤│008│臺南市○○區○○○段│220││200.99│20099分之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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