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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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陳德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127-W2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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