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廖芝宸
送達代收人  趙柏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璟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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