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
原告 陳翊綺
訴訟代理人
被告元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瑛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怡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
原告 陳翊綺
訴訟代理人
被告元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瑛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