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7號

原告 陳翊綺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魏宏儒 律師

被告元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瑛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怡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