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70號
上訴人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優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吉優特公司)等間本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反訴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起訴。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駁回其以反訴請求被上訴人吉優特公司返還訂金新臺幣(下同)226,832元之聲明,並於上訴時將原請求之訂金226,832元擴張為496,944元,擴張請求之金額為270,112元(496,944元-226,832元=270,112元),此外另追加請求246,124元(尚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26,832元,而上訴後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6,236元,合計為743,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