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陳柏舟

相對人 駱承岳

楊麗绣

駱瑞蓉

林潤生

上列聲請人與駱承岳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板再小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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