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20號
原告 李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怡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