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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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莊羽晴
被 告 紀彥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
字第10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