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60號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訴訟代理人  王裕興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
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起之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係基於
被告甲○○確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事實為其請求權成立之基礎
,上開被告所涉犯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後,現
正繫屬最高法院中,尚未確定,因此原告請求權基礎所涉該
犯罪事實在否仍有疑問,故上項刑事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依首揭法律規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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