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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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濬騰上列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107年8月1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三行關於「被害人 呂孟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 周德盛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此類係前揭說明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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