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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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華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記載之「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之記載,應係誤載,惟此一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