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ꆼ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ꆼ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ꆼ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6月18日)、102年7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9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2月及臺北地院於96年10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於97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2年,及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裁定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本院於96年10月24日以96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本院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2月(分別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925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01號、97年度簡字第784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9號、97年度簡字第2329號),並於97年5月2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