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銓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於
100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銓前因ꆼ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上訴字第4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上開ꆼ至ꆼ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陳志銓於100年4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