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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