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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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50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惟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停車位之現值證明)。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