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84
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尚欠繳2,15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