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93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林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98元,及其中新臺幣48,945元,自民

國95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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