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王素偵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3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2月2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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