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告 羅淑菀 被告 江錦惠
臺中地區農會上一人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榮樺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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