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