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王竪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叁萬伍仟玖佰柒拾│IC0七九四二五││││司甲○○│行││伍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