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順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0一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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