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九二號)及移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復經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惟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偕同被告出庭應訊後,詎被告屆時未到庭應訊,而被告亦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未到庭,且命警拘提未獲,此有送達證書及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廖慧如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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