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 和羣 工程行即 郭德發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阜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就系爭工程於轉包後,是否有在現場共同作業,及已否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告知義務等事實,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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