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
丙○○己○○戊○○丁○○被告辛○○
晟荃實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號右一人代表人 莊耀東 被告甲○○
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