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黃小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年2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新
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黃小花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證人 陳國堅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潤滑液壹瓶(已使用)扣案為證。
㈢經警當場查獲。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