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呂杰
被   告  謝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霖間撤銷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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