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呂杰
被 告 謝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霖間撤銷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