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昌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
係本於代位權而為請求,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者(即被告
蔡子健 )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為準,而被告蔡子健就分割標的即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區
○○段六小段123地號土地之持分均為1/45,是其因分割所受之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08,257元【(67㎡×23,500元+305
㎡×7667/256100×23,500元+127㎡×23,500元+28㎡×1/6
×21,000元)×1/45=108,257元】。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08,257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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