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聲請人張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志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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