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黃清和 即輔大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比世科技│華南商業銀│104年12月31│31,395元│MD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北土城分│日││││││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