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5號反訴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政諺 反訴被告 詹益龍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反訴被告 曹慶元 (即 曹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本件就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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