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舍平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民事再開辯論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請 兩造 本人親自到庭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