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三號聲請人 吳雨學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詹子緯 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經本院選任為詹子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六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