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 江水亮 被告 吳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零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