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二六號聲請人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 章心佛 監護宣告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簡抗字第三五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六條本文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又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家事事件,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定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八年度監宣字第一二號監護宣告之裁定(下稱第一二號裁定),係屬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家事事件,應依一○二年五月八日修正或刪除前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謀求救濟,非以聲請再審為之。聲請人前對於第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台北地院家事法庭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裁定駁回,本院一○四年度台簡抗字第三五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抗告法院以上開理由維持第一審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再抗告,聲請人仍執陳詞,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非合法,自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六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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