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哲勇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 律師
吳啟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哲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哲勇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
107年3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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