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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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 王忠勇 代理人 鄭國照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稱已長期無工作,何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聲請前2年間有勞保投保紀錄,且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薪資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 嘉仁 康復之家之地址、自何時起居住於該處?債務人稱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均係由該機構支付,則何以每月須另支出2,00
0元費用?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入不敷出,如何支出該每月2,000元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債務人稱領有托育養護補助,係自何時開始領取?係由何機關發放?領取之週期及其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稱名下之汽車與債務人無關聯,惟查該汽車登記地址曾為債務人戶籍地,請說明之。另說明債務人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為汽車貸款?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給付項目、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子女?如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子女住所地、與何人同住、債務人是否受領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9.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請說明係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
須載明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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