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吳芬芬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8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具狀聲請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經於107年4月24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而終結,有該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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