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抗告人 簡哲勇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9年8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簡哲勇因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徒執他案指摘原裁定酌定之執行刑偏重云云,因不同案件,具體情節亦各有差異,本無從互相比擬,而僅具個案拘束力。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