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蔡秀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翊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翊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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