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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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三、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一、不爭執之事實┌──┬────────────────────────────────┐│編號│上訴人對下列事實不爭執│├──┼────────────────────────────────┤│一││├──┼────────────────────────────────┤│二││├──┼────────────────────────────────┤│三││└──┴────────────────────────────────┘
二、爭執之事實┌──┬─────┬───────┬────────┬─────────┐│││││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之主張│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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