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
丁○○乙○○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3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2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