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10月17日本院民事庭94年度訴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書係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予上人,此有送達回證可稽,而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參照),故原審判決於
94年11月3日對上訴人發生效力,從而,上訴人應於94年11月23日前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然自卷附本院收狀章觀之,上訴人遲至94年12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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