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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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李珮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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